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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10-15 浏览数: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赣办字〔20103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单位为省直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省属事业单位(含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驻赣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均为实名制管理对象。其中,实有人员是指按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手续的人员。对目前已存在的超编人员,先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今后,除政策性安置外,对超编单位实行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二、管理内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管理软件为载体,管理内容包括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二)省编办通过实名制管理软件和我省现已建成开通的电子政务内网,建立实名制管理数据中心,与各单位实行网络连接,建立涵盖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等内容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须建立和使用与实名制管理软件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今后,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批文到省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手续(事业单位还应同步进行法人登记),并及时对其中的实名制管理内容进行更新。

  (四)《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两份,分别由省编办和机关事业单位保管。每年年底,省编办对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核。

   三、规范编制的使用和管理

  为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实有人员与按规定权限审批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从20111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实行进人核编和人员进出上下编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规范编制的使用和管理。

  (一)进人核编程序。除省委任命的干部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须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省编办办理进人核编手续。经省编办审核,开具《进人核编通知单》后,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到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招考、招聘、调配等有关事项。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由有关部门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再确定安置计划。

  (二)人员上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后,须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录用、聘用、调配、安置等相关材料及时到省编办办理人员上编手续。上编后,方可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审批、基金上册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经费拨付、工资统发手续,到省卫生厅办理公费医疗手续。

  (三)人员下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离退休、死亡等减员时,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省编办办理下编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范编制的使用和管理。对未经核编擅自增加的人员,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录用调配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上编的人员,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资审批、基金增加、经费核拨、工资统发、公费医疗等手续。

   四、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编办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从20111月起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对本系统、本单位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核对,按照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逐个核实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后,按统一格式将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软件,于2010 1210日前报省编办核准。省编办依据核准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向各机关事业单位核发新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突击安排或调动人员,认真清理不在岗人员无正当理由占编、“吃空饷”等不规范行为,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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