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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调配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控制规模,健全“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专业评价”的人员招聘工作机制,落实“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突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为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满足新形势下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理念和要求,在《南昌大学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南大人字2014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坚持“以编制管理为基础,科学设岗为前提,学校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人事调配服从、服务于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和优先发展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高水平人才、学术团队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调出、借调和校内调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录用管理

第四条  录用的组织

(一)加大学院用人自主权,其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必须设立由9-11组成的专家考核组负责招聘考核工作,专家人选从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不足人选可以从院系或学科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员、外校学科专家中抽取。

(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一般一年1-2次。设立9-11人的专家考核组负责招聘考核工作,考核组由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岗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录用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学校录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人员除外。

(二)人员录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执行,努力提高学历层次、优化学缘结构,重点录用高层次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少量技术骨干,以录用教师岗位(含教师和科研人员,下同)人员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严格控制录用。满编单位或超结构比例岗位原则上不予进人。

(三)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与学校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符合录用条件的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可按事业编制调入或接收,具有工作经历一年以上者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没有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一年以下者实行1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并兑现有关待遇,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符合安置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全日制硕士且不在昌工作的,可按事业编制调入或接收;其他硕士及以下学位录用人员原则上不进事业编制,特殊或紧缺岗位除外。

(四)学校录用的教师岗位人员入校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帮助其融入学校的教学科研体系,加强对其的培养、服务和考核。学校也将根据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情况,适时建立教师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

(五)教师岗位录用人员条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参照执行):

1.一般应具有高水平院校、科研院所、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且第一学历要求具有高水平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各学习阶段所学专业相近或相关,有海外学习或研究背景一年以上人员优先录用,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博士年龄理工医科要求在32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要求在35周岁以下,正高要求45周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德、能、勤、绩及身心状况应符合岗位工作要求,所学专业或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人员需求计划要求。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覆盖学科录用岗位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后经历;或选拔高水平院校、科研院所毕业博士作为师资博士后进南昌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时考核优秀者,参加当年度的进人选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注:此款视学校录用人员情况适时执行)。

第六条  录用的程序

(一)编制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以本单位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为基础,编制人员需求计划,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或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修订,形成学校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发布公告。人事处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统一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学校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用人单位可会同人事处发布有针对性的招聘公告,通过多种渠道,寻求适合的应聘者。

(三)个人申请。根据学校发布的人员需求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聘者与各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提交应聘材料,包括:个人详尽真实的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学术道德等信息资料,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函等,并填写《南昌大学应聘人才申报表》。

(四)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按照学校对录用人员的条件、岗位要求及报名情况等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者,由用人单位填写《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学校人事处根据情况安排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未达到常模者,不能进入招聘考试。

(五)招聘考试。专家考核组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讲课、专业技能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拟录用人员应获得考核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考核排名第一且获考核组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身体检查。各用人单位通知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赣教发〔2010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将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岗位等相关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八)单位审核。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其他用人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拟录用人员材料,确定录用人员聘任岗位、聘期内工作目标及任务、相关配套辅助待遇、培养计划等。

(九)审批录用。用人单位将拟录用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考核材料、考察公示材料、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审核意见材料等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处长办公会审核后,校内公示三天。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须经主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下人员由主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者,通知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订立聘用合同。

(十)试用考核。订立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或12个月,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安排考核,考核结果需及时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与录用者办理正式人事关系手续,或予以解聘。

第七条  附属单位人员的录用

学校主管的二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调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独立开展人员录用工作,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其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和录用人员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附属中小学人员的录用

(一)附属中小学的录用人员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下,条件特别优异者适当放宽。

(二)附属中小学人员录用按照上述的其他用人单位招聘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调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第九条  录用的纪律

用人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招聘工作,做好招聘中各环节工作,并注意考核环节的相关保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招聘工作人员涉及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三章  调出管理

第十条  调出的原则

(一)教职工应按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合同履行服务期,未满服务期人员原则上不同意调出。

(二)学校安置的配偶在一方调出时应随同调出。

第十一条  调出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教职工调出,须提交本人签名的调离或辞职申请、对方单位或有资质的省市各级人才流动中心出具的商调函,并填写《南昌大学调出人员审核表》。

(二)单位审核。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核个人申请,属校领导分管单位的,还须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三)学校审核。

1.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的调出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处长办公会审核、主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2.硕士学位及以下或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的调出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处长办公会审核,报请主管人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3.上述两类调出人员中属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单位审核同意后,还须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四)离校手续办理。经学校审核通过者,通知办理离校手续,并暂停个人薪酬发放。离校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出个人档案,开具行政、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结清个人薪酬。

第十二条  附属单位人员的调出

学校主管的二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其中属学校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还须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借调及校内调配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从严控制教职工借调至外单位工作,确因上级部门工作需要借调,必须经学校批准。借调人需持上级部门借调函并填写《南昌大学借调人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综合科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外出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调配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坚持按学校各部门的编制数配置人员的原则。

(二)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人员调整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所有调整人员均需到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的人员,各单位必须执行。

(三)个人岗位类别的调整,需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调配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校内调动人员需填写《南昌大学校内岗位调整申请表》。

(二)单位审查。接收、调离人员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本部门人员的校内调动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调动人员中属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还须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三)人事处审批。调动人员将《南昌大学校内岗位调整申请表》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办理校内调配手续。

(四)经组织决定校内调整的人员,人事处依据任免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校内调配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南昌大学人事调配管理暂行办法》(南大人字20141号)自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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