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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9 浏览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学校本部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殡葬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治丧组织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含享受这一级别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成立治丧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相关副校级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丧事由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主办,离退休工作处协办,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协办。

(二)正高职称人员逝世后,成立治丧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级领导担任主任,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有工作联系或隶属关系的部门人员组成。丧事由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主办,离退休工作处协办,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协办。

(三)处级干部以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成立治丧小组,由学校相关校级领导担任组长,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工作联系或隶属关系的部门人员组成。丧事由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主办,离退休工作处协办,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协办。

(四)其他人员逝世后,成立治丧小组,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丧事由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主办。

如教职工离退休后原工作单位已撤(并)或变更主管部门,丧事由现主管部门负责主办。无主管部门的,丧事由校离退休工作处主办。

二、讣告

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成立的治丧委员会或治丧小组统一发讣告(校内张贴、办公网发布)。

三、治丧标准

(一)丧者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租赁告别厅、制作遗像等费用,按昌大校发[2008]2号文件的规定,不分职务级别每人4000元包干,由丧者家属掌握使用。

(二)花圈租赁费用,由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费用自理。非业务主管或工作隶属关系单位送花圈的,费用由各单位支付。

四、其他

(一)遗体告别

1、教职工逝世后,遗体要立即送殡仪馆存放,不应滞留家中、医院或其他场所,并由家属通知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

2、丧者“生平介绍”由其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撰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归口审定。“生平介绍”材料存入丧者人事档案。

3、校内单位所送花圈均向殡仪馆租用。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丧者,送花圈的校内单位指:校党委、校行政、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校长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各有关学院、业务单位、直属单位以及丧者生前所分管单位或所在部门。

符合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的丧者,送花圈的校内单位指:校党委、校行政、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校长办公室、校工会、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丧者生前所在单位、学院、系以及丧者生前编制性质主管部门。

4、遗体告别由治丧委员会副主任或治丧小组副组长主持,治丧委员会主任或治丧小组组长宣读“生平介绍”。

5、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和当地的生前好友外,原则上不邀请外地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安排家属、来宾讲话。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时,除亲属外,不组织其他人员送葬。

6、教职工在外地逝世的,由丧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派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7、丧者家属根据丧者生前意愿不举办遗体告别仪式,可向学校申请一次性补助费1000元。

(二)用车规定

1、为丧者治丧期间,学校后勤部门提供家属用车,大巴1趟,小车2趟,由主办单位负责联系,用于联系殡仪馆存放遗体、布置告别厅、向遗体告别等事务。超出殡仪馆规定的骨灰存放地以外的事务用车,费用由家属自理。

2、丧者亲属从外地返回办理丧事,学校不负责接(送)站,确需用车,费用自理。

(三)丧事办理必须实行遗体火葬制度,提倡丧事从简,反对铺张浪费,不得在校园内吹奏乐曲、送葬、散发焚烧纸钱冥币等活动,对违反规定操办丧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丧事办理相关费用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审核报销。

(五)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领取

1、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逝世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或其他意外逝世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2、丧者家属按规定到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结算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丧者工资或离退休费从其逝世当月的下个月起停发。

(六)编制在附属单位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由附属单位主办。

五、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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