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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通知(转)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为适应学校“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战略目标,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管理水平,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开展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注重总结归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废、改、立”,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方便师生员工办事,逐步形成从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自并校组建南昌大学以来,学校及机关各部、处、室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教辅单位制定的面向全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清理要求
  按“废、改、立”三种形式,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
  “废”是指已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或基本内容与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相适应,必须予以废止。
  “改”是指已有的规章制度基本内容适用,但某些具体规定与学校发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必须修改。规章制度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章制度施行满2年,或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规章制度,应宣布失效。需继续执行的,应修订后重新公布。
  “立”是指对于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学校发展新要求,无规章制度可循的,应抓紧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对于涉及其它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应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一致。
  四、具体安排
  (一)组织领导
  根据学校党政领导工作分工,各分管校领导对其分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清理工作负总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落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单位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工作步骤
  1.自查清理阶段(11月29日至12月3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废、改、立”的要求,对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面向全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分类清理,填写《南昌大学现有规章制度目录登记表》,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材料及指定的工作人员名单于12月3日前报送两办。联系人:熊军,联系电话:83969033。
  2.讨论研究阶段(12月4日至12月6日),各有关单位组织内部讨论,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并由相关校领导组织专题研讨会,形成清理工作具体意见。
  3.修改汇总阶段(12月7日至12月9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清理工作具体意见,将修改后或新制定的各类制度汇总,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填写《南昌大学规章制度清理情况汇总表》,形成规章制度清理工作报告,于12月9日前报送两办。
  (三)结果应用
  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于2013年12月9日前完成,对清理后的规章制度,学校将编印成《南昌大学规章制度汇编》,未列入其中的规章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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