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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8-08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正常秩序,提高学校教师兼职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维护学校和相关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的学校教师。其中,现任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军工项目(含涉密项目)或因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获得薪酬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是指学校教师在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校外兼职主要分为社会公益兼职、学术组织兼职以及企事业单位兼职三大类。因工作和职务需要,受学校委派的借调挂职或兼任社会群团组织、学术(行业)协(学)会、基金会、校办(含入股)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以及经学校审批离岗创业等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的兼职活动。

第四条 各类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第五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

第六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校外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名义承担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签署的合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不允许校外兼职或因兼职可能泄密的;

(三)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存在私自挪用、私自许可、私自转让、盗取学校专利及科技成果等行为的;

(五)经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研究认为不适宜兼职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第二章 备案与审批

第七条 教师从事按月或按年取酬的校外兼职,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由二级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学术兼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及其他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单位统一报人事处备案。

其中,担任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出具意见;教学科研人员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由技术转移中心出具审批意见;涉密人员兼职由党政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上述所涉各类事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师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且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确有需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以推动学科科学发展、促进智力(成果)转化和服务区域社会经济为目标,在充分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时,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兼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南昌大学研制(或监制)”“南昌大学专利产品”“与南昌大学或南昌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各类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企业与大学有关联的内容等。不得以南昌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教学科研人员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兼职人员和兼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活动必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占用工作时间的校外兼职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且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受学校委派到校外兼职的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人员要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级单位要把推动学科发展的成效纳入考核目标,可实时根据工作效果延长或提前终止兼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校外兼职人员所在的二级单位有权了解兼职人员的兼职工作和兼职取酬情况,兼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兼职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校外兼职期满后,校外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对于违规超期兼职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等对其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校外兼职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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